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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头条 > 利之星4S店与第三方元胜公司协作,收取贷款3%服务费,利之星获得其中2/3,难道这么简单就洗白了?
时间:2019-12-11     来源:网络资源     标签:

看到这里实在是忍不住,这事儿越来越有意思了。

从目前得到的信息来看,咱们可以把这辆奔驰车流转的前因后果大致梳理清楚了。

我们把3月22日设为T日,并且假设这辆车从海关报关到最后卖出去,已经库存10个月了(网传,未确定)。

T-10个月: 奔驰车报关进口到中国,利之星向奔驰销售公司打款,订购了这台车,运到了自家车库;T-9(或8、7、6)个月:利之星缺钱,将奔驰车抵押给银行,银行放了一笔钱给利之星周转,随车手续都在银行处保管;T日(3-22):女研究生买了这辆车,并在利之星销售的劝说下由全款支付改为向奔驰金融贷款,同时通过微信支付向元胜支付了金融服务费12000元;元胜收到这12000元,借钱40万元给利之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把随车手续放给利之星;利之星等收到奔驰金融的下款后还给元胜;元胜向利之星支付了8000元作为信息费,利之星向元胜开了信息技术费名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点6%。

T+5日(3月27日):利之星办好牌照(或者临牌)手续,交车给女研究生;车辆行驶中漏机油报警;后面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假设元胜与利之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那么在T日这个让人有些眼花缭乱的交易中,是存在如下问题的:1、女研究生和元胜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女研究生没有理由向元胜借钱,因为这笔钱的实际使用方是利之星,是元胜替利之星垫款给银行解押车辆手续,让利之星完成交易(也就是所谓的“过桥”),其费用理应由利之星承担,而不是女研究生。

利之星和元胜通过所谓的“垫款合作协议”,将本应利之星承担的融资费用转嫁给了女研究生。

退一步讲,就算元胜和女研究生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那女研究生和利之星之间应该另有一份借贷合同,利之星应向女研究生支付利息。

2、该笔垫款利率极高。

女研究生支付了奔驰金融贷款总额40万的3%给元胜,用于一个不超过5天的过桥贷款,日利率最少也是千分之六,也就是年化利率219%。

这显然大大超出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就算按照元胜所得的4000元计息,日利率也最少高达千分之二,即年化利率73%,依然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

3、有人说4S卖车亏本,如果不这样做的话4S要给车涨价。

但从税务关系上来说,利之星从元胜处收到的8000元本质上是派生于女研究生和利之星之间的销售关系,适用税率为16%(对,那个时候还没有降税,如果再多等一个星期,税率就是13%了,嘿嘿);但利之星向元胜开的是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适用于6%的税率。

这里是否涉嫌逃税或者税务筹划,需要当地税局认可。

4、元胜收取的12000元“金融服务费”,并未向女研究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可以查一下元胜是否做了无票收入纳税申报,不过这个事情只跨了一个月,如何认定和处罚要看当地税局。

5、按照女研究生的叙述,还有抵押手续费和上牌费合计3000元,利之星未向其开具发票。

这部分涉及到利之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是否有相关品项,以及能否开出相应发票。

如果没有这些品项,利之星是否为这部分无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这也是要税局认可的。

还有,我印象中这3000元是女研究生通过微信连同12000元一起支付给元胜的,这个关系怎么捋,恕在下能力有限,解释不通…买车是个令人高兴的事情,但4S店这么乱搞,实在是让人高兴不起来。

最后说一句,我个人谨慎怀疑,央视报道中《垫款服务协议》是夹在女研究生签署的一大堆文件中的一份。

无论是谁,没有完全看清楚协议条款就签字,那是人生大忌,会让你死都不知道怎么死,千万不可啊!==========================拉拉杂杂讲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两句话1、利之星在这件事情中,并没有直接向女研究生收取“金融服务费”,而且依靠复杂的交易构造使得相当多的指控都不成立,法律层面上的违法违规情节比较轻微,完全够不上将其挫骨扬灰的程度。

我想这也是为啥4S女高管之前底气那么硬的原因之一。

2、女研究生不熟悉所有协议文本乱签字,掉坑里了。

目前的和解对她而言是最好的选择。

在欺诈指控不成立的情况下,鼓吹“退一赔三”毫无法律依据。

我所感兴趣的是,西安这件事倒真的把4S店如何利用正常交易掩盖“金融服务费”的收取,从而达到提高收益和降低税收支出的高级手段,真正揭开了。

利之星作为国内顶级汽车品牌的顶级经销商,在商务和法务安排上还是相当老练的。

==============有人说怀疑《垫款协议》是后补的,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太可能成立。

原因在于这个事情已经发酵成顶级舆论了,任何流程都会被各方面拿放大镜逐条审视。

在大众舆论快要把利之星和奔驰架在火上烤的情况下,包括税务局在内的政府机构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为利之星掩饰。

交情是交情,但这事儿,真的,犯不着。

结合之前女研究生所介绍支付金融服务费的细节,为啥要用微信收款码而非当场刷卡支付?因为她支付的对象是元胜而非利之星,而元胜在利之星是没有POS机的,没有收款渠道。

如果利之星用POS机刷卡收了这笔钱,那就应该是利之星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并向女研究生开具发票,这个违规收费就坐实了,跑也跑不了。

结合其他人在网络上所反馈的情况来看,通过第三方以垫款服务方式变相收取金融服务费应该是很多4S店的SO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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