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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头条 > 陈世峰的律师认为:江歌多次按门铃,但是刘鑫都没有给她开门,如果这是真的,刘鑫在法律上是否有过错?
时间:2019-12-11     来源:网络资源     标签:

希望这案子能给知乎众上一堂刑法课。

第一课:永远不要听信一面之词。

证据需要双方质证。

陈的律师怎么说,那只是陈的一面之词。

在法律审判中,你会看到无数的罗生门,每个人都向着自己有利的说辞。

所以,反面意见永远都是必要的。

任何时候都一样。

现在陈的律师这么说,需要经过多方质证。

他说刀是刘鑫给江歌的。

那么刀上有无两个女生的指纹。

有无购物发票或者其他证人证词,证明这把刀是陈买的,或者在他家里见过?陈的律师又说,是激情杀人,一刀致命。

但法医的证词证明,江歌手上有防御性伤口。

这就基本排除了一刀致命的可能。

如果我们还原,可以看到,陈挥刀砍去,江歌伸手挡住自己,保护自己,然后他一刀捅在了江歌脖子颈总,然后,又在同样致命部位,狠狠一刀,以致刺穿了颈部。

这个证词,基本排除了陈自卫可能。

但刀是他自己携带还是刘鑫递刀,关系到本案是蓄意杀人还是激情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需要进一步证据。

第二课,为委托人利益服务是律师的最高道德,但如何服务才是最好,则可以选择。

辩无罪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可能是在坑委托人。

我不知道日本,但是在中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积极赔偿,是法官判断死刑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

换句话说,陈的律师如果在中国这么做,是放弃了“认罪,但是绝对轻判保住性命”的选择,而采取了“死扛到底,激怒被害人家属,但是有可能无罪”的方法。

这样的证词,你是江歌妈妈,会不会原谅他?还是他出来卖惨,认罪,退赔,甚至承诺照顾江歌母亲更会原谅他?是求稳,还是求新,这是可以选择的。

怎么选择,就看律师水准和人品了。

举个最简单例子:夏俊峰案。

封闭空间中,刀伤二命,刀还是他事先准备好的。

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同时在网上“大骂政府城管,夏俊峰杀死城管无罪”。

俨然把夏俊峰塑造成反体制英雄,同时还去污名化被害人。

你是法官,你会不会认同这种故意杀人无罪?你是被害人家属,看见对方毫无愧意,会不会谅解。

最后,夏俊峰太太借此机会收了不少捐款,律师接着本案,又博了把死磕律师的名声。

夏俊峰呢?死刑立即执行。

可业内明白,当时如果选择认罪赔偿,夏完全有可能死缓保住性命。

可是这么辩的话这案子还有什么爆点啊。

拿着委托人性命做自己声名的垫脚石,这个就叫吃人血馒头。

具体到这个案子,陈律师“激情杀人,自卫”的观点已经在法医证词下垮了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如果发现刀是陈所购买,有发票或者卖家证词。

那么他就绝对是在拿委托人性命开玩笑。

总结,选择合适的辩护方案是律师的责任,为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才是他们的职业道德,抢戏显摆自己,妄想博把大的一案出名不是。

所以,看到案情严重而律师辩无罪的,大家最好多个心眼。

第三课,看法律案,不要掺杂感情。

越冷血越能分清利弊,保护自己。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魏则西事件。

莆田系医院不断给这位绝症病人以希望,不断利用病人与医院之间专业知识的不对等,推荐病人使用昂贵的治疗方案。

最后,当魏则西发现有更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时,已经没钱治疗了。

年轻轻的黯然离世,留下倾家荡产,又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老父老母。

这就是吃人血馒头的第二种:不切实际地画饼,利用专业知识不对等引导过度消费。

最后结果是对方人财两空。

我问一句,魏则西这事,莆田系医院犯了任何法,甚至犯了罪吗?除了魏则西,不知道坑了多少个。

但如果只是过度医疗,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更不用说犯罪。

律师也可以做到这点。

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专业不对等,不一定就比病人和医生之间更小。

很多人问能否陈回国追究责任的问题。

有的人说:陈回国可以追究。

这话对吗?对,也不对。

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你问,姓陈的这个人渣回国依旧可以收到追究吗?江歌妈妈可以回国后请求追究他刑责吗?可以。

但是,知乎众问这个问题不是为了讨论刑法学理吧?是为了把那人渣抓回来加重处罚,甚至死刑吧。

可以吗?很难。

因为第十条规定,如果陈在国外受了刑罚,哪怕只是缓刑不用做监狱这种也算。

回国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条规定,是给那些有重大社会安全影响,但是国外由于政治原因判的显著畸轻的情况预备的。

大家在网上说说还不要紧,如果真有人这么劝江歌妈妈,要先弄清楚,过去五年,有多少在国外受过刑罚的人回国加重处罚?都犯的什么罪,在国外判了多久,回国又判了多久?聘请的律师,有没有这种案子成功加重判罚的先例?我见识浅,反正我没听说过。

我理解,站在江歌妈妈或者魏则西父母这种地位,很难冷静。

往往是一线希望也要付出全力。

我也相信,大部分律师是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职业道德的。

就像大部分医生是真的以病人性命最大化为基本考量一样。

但是,就是会有人给你画饼。

面对这种饼,一定要考虑最坏因素,然后再下决定。

如果愿意不惜代价去做也没问题,但我希望是建立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前提下,不要看见光明就扑过去,精疲力尽了才发现那是海市蜃楼。

不要搞得自己人财两失,第二次受伤。

前些日子,红黄蓝的事在我时间线上刷屏。

很多人问,家长们可以去美国告幼儿园吗?这个答案是我在知乎看到的答案里最良心的。

不知道手机怎么贴链接。

大家自己搜吧,美国法庭被告席上的红黄蓝,作者 @赵丹喵 为什么说他良心,因为这位答主把法律怎么规定的,以前案例是什么结果,案子审理要花多少时间,等等等等,写的非常清楚。

有利因素12345,不利因素54321。

最后推导出一个可能的结果。

这样叫良心,不是一味顺着大众风向说。

各位下个足球赌注还要看看赔率,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不算一下输赢账?冷血吗,必须如此。

不得不如此。

最后一课,法律不是包青天,不是展昭展护卫,他是一种游戏规则。

我也是昨天看新闻才知道,日本这个案子哪怕判定陈蓄意杀人,也只有二十年,死刑可能很低。

如果律师激情杀人辩护成立,判的会更轻。

我一个学法律的,看见这个第一反应居然是“我是江歌妈妈,我自己去捅死他!”中国是法治国家吗?我们建成法治国家早的很呢。

日本是法治国家吗?人家法治化水平肯定比我们好得多。

可是为什么这个案子出现了,大家希望被告人在“法治化发展好得多的日本”判决完毕之后,回到“法治化水平远远不如日本的中国继续受审,继续被追究刑责”呢?讽刺吗?因为在中国,哪怕是故意伤害致死(激情杀人)刑期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也就是说,这人渣可能被判死刑。

告慰泉下的江歌,也给江歌妈妈一个安慰。

因为整件事情太操蛋,一个无辜善良的人死了,那个滥杀无辜的人渣却大概率会活下来。

这不符合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

我们希望的是善良得到维护,正义得到伸张。

法律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

我不知道该怎么说。

刑法上有个原则叫做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还有个原则,叫做无罪推定原则。

如果检方只能拿出“疑似刀鞘”,拿不出更进一步证据证明刀是陈随身携带到江歌家的。

辩护律师的方案有可能成功。

他有可能依照日本法律被判十五年以下徒刑,甚至更轻。

法治社会是什么呢?他是大家认可游戏规则后遵守,从而对自己未来的命运可以有所预期和把握,使得整个社会处于比较稳定和可预测的状态。

维护善良,伸张正义。

法律并不是总能做到。

我写这最后一句的时候我也很沉重,但是,就如大家看到的,哪怕我们法治化发达如日本,就是会如此。

法律,就是会如此。

向往法律,只能在接受他的优点时接受他的短处。

粉丝涨的有点始料未及。

我比较喜欢自在潜水撕逼,所以匿了。

PS:我收回日本法治化远远好于我们的话,至少部分收回。

我看了刘鑫的最新证词。

本案日本检方简直是渣。

证据链没有决定性证据敲死陈蓄意带刀。

对刀的来源这一决定性工作细致性也比不上辩方。

至于刘鑫,因为她的翻供和颠三倒四出入甚大的庭审作证,将使得她自己“没有递刀”的证词变得不可信任。

检方这样的证据,即便在中国也无法敲死陈故意杀人罪。

对本案结果不持乐观态度。

恕我直言,刘鑫这人真是太恶心了。

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保全自己,这我可以理解,但是为了保全自己这样证词前后反复坑队友。

希望这案子能让大家看到什么叫做人性的自私和怯懦。

我无话可说。

政治不正确的添加。

我犹豫了两天,擦了写写了擦,还是决定说点政治不正确的话。

刘鑫昨天的长微博把我恶心到了。

我还以为她当庭作证已经恶心到头了呢。

那么我们来说说刘鑫。

民法我只有基本知识,关注度不够,如果有错漏,请方家不吝赐教。

第一句话,我们无法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

杀人的是陈世峰,造成惨剧的是陈世峰,因为感情纠纷就要杀人,哪怕杀刘鑫都是不应该的,何况是杀江歌这样的纯路人。

这种人简直人渣。

所以先把陈世峰摁死,别让他捡了便宜。

如今尘埃落定,看到法庭完全支持了检方要求,虽然我对陈带刀一事还有疑问,但是仍然欣慰。

但是,我们无法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

刑法是社会的底线。

最底下那根线。

刘鑫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够触动这条线。

所以她再恶心刑法也没法追究她的责任。

大家之所以这么愤怒,我想也是因为现有社会体系内拿刘鑫没办法。

无力,所以格外愤怒。

我不喜欢舆论干预司法,实际上于欢案我还格外呼吁过这一点。

但是我得承认,舆论并不总是错的。

刘鑫,真的好恶心。

昨天她在微博里一边大谈特谈自己是本案功臣,一边说,因为受到江歌妈妈和舆论的压力,被迫将部分案情披露,而陈世峰玩儿微博格外溜,所以给了他钻空子的可能。

呵呵。

孔夫子说: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

简单说就是,看一个人,不要看他怎么说,要看他怎么做。

陈世峰在法庭上,下跪,流泪,道歉,各种戏份做了全套,但是法庭仍然认为他没有悔改之心。

为什么呢?因为只要关乎到罪行轻重他个人利益的地方,他就会狡辩,甚至将过错推到刘鑫和江歌身上。

所以法庭推断他流泪的等等表现只是他追求轻判的手段,不能认定他内心真诚悔过。

刘鑫呢,口口声声怀念江歌,愿意为江歌申冤,但他在法庭上的证词,只要涉及到自身,能翻供的她就会翻供,翻不了供的他就会说记不清。

所有证词只有一个目的,保住自己“没有关门,不知道门外发生了什么”的无辜人设,至于证词跟一开始报警纪录冲突怎么办,如果检方依据报警纪录确定了控告策略,她翻案会不会造成检方被动,是否会因她的证词导致陈律师狡辩成功,案件是否会因此轻判,导致江歌冤沉海底,她根本不在乎。

甚至在微博中,去反咬一口,将陈的狡辩推给江歌妈妈和网民。

因为他的前后颠倒出入甚大的证词,导致整个证词没有被法庭采纳,使得她“没有递刀给陈世峰”的证词变得不可信任,几乎动摇了检方“陈事先带刀”诉求。

好悬啊,幸好法庭支持了检方这一的诉求。

如果我们复盘整个庭审过程,会发现除了凶器刀柄,指纹,陈的口供等证实陈是凶手的证据之外,最有力驳斥了陈律师“江歌拿刀刺向陈,陈第一刀致死江歌”这一说法的,是法医的证词和尸检报告。

是江歌手上五次躲闪的伤口,证明了陈不可能第一刀致死,是法医证词“颈部致命伤口会在十几秒内导致死亡,无法继续挣扎”的证词,证明了不可能是江歌刺向陈后陈自卫造成了杀人的结果,是江歌尸体上十几处伤口,是她颈部两个致命伤说明了陈的冷血和主观恶性极大。

是江歌用自己的血,在泉下为自己喊出了冤枉!是法医用她尸体上不会撒谎的伤口为她申了冤。

跟你刘鑫庭审证词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如果陈微博玩的极溜,导致他有可能获知网上发布的案件情况,从而有狡辩的可能,同理,我也可以合理怀疑,你有利用网络,和他串供,所以在法庭当庭翻供,不做出亲眼见证他杀人的可能。

不会说话就闭嘴,越描越黑。

第二句话,法律,是器。

这两天看到很多指责江歌妈妈的言论。

对受害者苛责,对加害者宽容,慷他人之慨。

道德的高地上这两天有点挤,快要站不下了。

说两句政治不正确的话吧。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学了法,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得失。

还是那句话。

成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凡事算好输赢账。

江歌妈妈公布刘鑫信息的行为违法了吗。

违法了,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侵犯了这种权利,被侵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没了。

别说江歌妈妈行为一直克制,就是她不克制,只要还没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撑死了是治安管理处罚处理。

是啊,刑法管不了你刘鑫。

可也管不了江歌妈妈。

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江歌妈妈侵犯你隐私。

去吧。

网络记忆只有七秒,不久就会有新的热点出来,大家会慢慢淡忘这件事。

你去告吧。

把你和江歌的名字在一起多联系几个月,甚至一年。

至少还能上两次热搜。

去吧。

就算你告下来,法院判决江歌妈妈赔礼道歉,她不道歉的话,法院只能在相关媒体上登公告,公开整个事件过程和判决(恭喜,又上一次热搜)。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办法。

并不会影响她的征信,就像你在法庭上自私的行为不会影响你的征信一样。

至于赔偿损失,要看法庭怎么算。

这点要请民法同仁指教。

再说一次,法律,是器。

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学法者内心的准则。

如果你要侵犯他,请算好得失。

我一个学法的说出这话来我也吐血。

幸好我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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