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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综艺 > 毛不易再次侵权?李志这回硬气了,直接向《明日之子》索赔300万
时间:2019-04-05     来源:网络资源     标签:

毛不易因为《消愁》、《借》、《像我这样的人》、《无问》、《如果有一天我变得很有钱》等,这几首歌在网络上很火,成为备受瞩目的华语乐坛新力量,更有“少年李宗盛”之称,不过最近毛不易陷入了侵权李志的风波,而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毛不易作为选秀节目《明日之子》的冠军,备受年轻人的喜爱,在2017年《明日之子》全国巡回演唱会洛阳站中,冠军毛不易唱了一首《关于郑州的记忆》被歌手李志指责侵权。

《关于郑州的记忆》原唱李志微博发文指毛不易在翻唱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表示自己的经纪人正在寻求律师意见。

对此,毛不易也立即在微博做出回应:“谢谢老师,已经立即处理,这件事我会全程本人监督,不会让任何音乐人的利益受损。

” 关于这份声明,李志方面并未回复,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不过一年过去了,在今年的《明日之子》第二季节目当中,毛不易所推荐的师弟丘虹凯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翻唱了李志的歌曲《天空之城》,于是李志“新仇加旧恨”一起状告《明日之子》,并索赔300万人民币。

李志不仅在微博等公众平台上,明确表达自己的不满,并向主办方哇唧唧哇提出抗议,更放出了自己的经纪人与承办方艺尚春公司的负责人小文的通话记录,由于李志的经纪人有理有据,条理清晰,被网友誉为教科书式的辩论,并强烈建议李志经纪人,不当律师真是可惜了! 那么,《明日之子》与毛不易是否真的构成侵权行为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0条规定,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取得授权并付酬。

可见,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他人作品呢?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有关的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则应由该组织者商谈著作权许可事宜。

希望国人能够更加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版权,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有效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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